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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成果系统呈现 公司法新设专章受关注

摘要:近期煤炭、电力、公用事业等高股息央国企板块持续受资金青睐走强!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修订公司法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完善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企改革形成了很多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公司法作为企业组织法,吸收国企改革的成果,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成熟定型。

事实上,公司法修订草案自“一审稿”就开始使用“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并加以专章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在谈到新修订的公司法时表示,1993年公司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此后的数次修订也都有推动国企改革的考虑。在刘斌看来,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多年来,国企改革形成了很多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需要全面推广与适用。公司法作为企业组织法,需要吸收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成果,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成熟定型。

如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外部董事过半数制度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外部董事由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委派,不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与任职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

新公司法完善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这被看作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公司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刘斌指出,修订后的公司法以国家出资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上位概念,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范围扩大。

吴刚梁表示,这符合当前国企改革的进展情况。经过多年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集团公司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原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不再适用,可能成为特别规定的“漏网之鱼”。他也指出,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口径不一致。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不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规定的适用范围。”吴刚梁说,未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模式逐步转向“管资本”模式,参股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或是趋势。

吴刚梁强调,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国家出资公司是国家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一级企业),子公司按照国家出资公司所出资企业的规定适用即可。

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落实中央关于监事会改革要求,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吴刚梁表示,在国有独资公司层面,由于2018年外派监事会并入审计部门,存在没有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之前,事实上已经取消了监事会。在各级子公司层面,此前一般都设置了监事会或者监事,特别是上市公司和规模较大的重要子公司。但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各级国有企业都可以不设监事会,取消监事会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来源:证券时报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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